我國基本上是有死刑的國家死刑,被判死刑的大多都是惡性重大者,一般大多是殺人而且手段兇殘,
定罪了,且證據明確,執行死刑那是理所當然,我不認為這有什麼不對,反而是定罪又不執行,
這是法律使人民無法信任的原因!
我尊重其他團體的意見,但是…這也只是他們的意見,可以討論,但是不能隨便就破壞人民對法之信任。
試想…如果逃稅都不會受到懲罰,那還有誰要繳稅?那國家大概就完蛋了,
也許會有人說這兩者之間有所不同,但是我認為基本上道理是相同的,只是主體不同。
賞必信,罰必果,為法之所以能立之本,這時候我想監察院可以看看為什麼法務部不簽名,來彈劾其不做為之怠惰,
法不為一人之法,法為國家之法。只要沒有廢除,執行就有其必要。
個人認為,人權是用在懂得尊重,愛惜他人的人身上,而不是濫用在那些傷害他人,又不知道悔改的人身上。
盲目跟隨所謂的潮流,我倒是覺得沒有意義。人跟人思考就不可能相同,何況是國家,只因為對方想法跟你不一樣,就認為對方就是錯誤的,那也不過是一種無知的傲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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